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章程
本章程於100年5月2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102年5月5月第一屆第三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2年11月7日第一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
104年01月20日第二屆第五次理事會通過
104年5月2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104年12月30日第二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通過
105年5月21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105年9月6日第三屆第二次理事會通過
106年4月30日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
111年3月26日第五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
第一章 總則
第 一 條 本章程依據民法、技師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。
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桃園市土木技師公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
第 三 條 本會以加強會員聯繫,保障會員權益,提高土木工程技術水準,發揚服務精神及協助政府推展國家建設為宗旨。
第 四 條 本會以桃園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,會址設於桃園市行政區域內。
第二章 任務
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一、加強會員聯繫。
二、調解會員糾紛。
三、增進會員福利。
四、保障會員權益及推動社會福利事項。
五、訂立業務章則及公約。
六、促進土木工程技術及工程材料之研究發展。
七、解釋業務上之問題及協助政府制定土木技師執業相關法令。
八、保持對外之聯絡。
九、執行會務及決議。
十、協助政府推展國家建設。
十一、辦理土木、建築工程之研究評估、審查、鑑定、估價及相關業務。
十二、出版為執行本會任務所需要之刊物,並舉辦專業訓練相關講習會。
第三章 會員
第 六 條 依技師法第七條規定領有土木工程科技師執業執照者,得加入本會為會員。凡受聘在桃園市營造業擔任主任技師者,應依營造業法規定加入本會為會員。執業方式有任何變更時,除依法向主管機關辦理外,並應至會登記。
第 七 條 凡加入本會為會員者,應先填具入會申請資料,連同證件與會費,送交本會根據相關法令,初審合格先行發給臨時會員證明書後,提理事會通過,發給正式會員證書及會員證方准入會,並由本會將入會會員名冊報請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備;於臨時會員期間,本會各類資訊一樣寄發。
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不得為本會會員:
一、因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,但受緩刑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二、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三、受破產之宣告,尚未復權者。
四、受禁治產之宣告,尚未徹銷者。
第 八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可申請保留會籍:
一、執業方式變更者。
二、執業機構變更者。
前項保留會籍應於原因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向本會申請。
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經理事會決議後,予以退會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:
一、依技師法受撤銷執業執照懲處者。
二、死亡。
三、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。
第 十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予以停權二個月以上、一年以下,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之處分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一、違反本會章程或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者。
二、違反本會紀律及本會依法訂定之各種規章者。
三、違害本會名譽者。
四、破壞全體行動者。
前項停權之處分應經會員大會同意。除名之處分應經會員大會二分之一以上出席,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。
第 十一 條 會員受停權處分確定者,於當屆任期內喪失其擔任理事、監事、主委或委員等會務公職資格,遺缺由候補遞補或另聘,停權期間並喪失全部會員基本權利,俟期滿自動恢復會員基本權利。會員於保留會籍期間不得被選舉為理監事,其已擔任者應暫停執行職務。
第 十二 條 凡退會之會員,或喪失會員資格者,由本會呈報主管機關飭令註銷執業執照,所繳各項費用概不發還。受主管機關停止業務處分之技師於停止業務期間應停止其會員權利,惟仍應依規定繳納會費。
第四章 權利與義務
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享有下列各項權利:
一、發言及表決權。
二、選舉權、被選舉權及罷免權。
三、使用本會現有各項設備。
四、享有本會各項福利。
五、享有各方賦予本會之權利。
六、對外得用本會會員名義權。
第 十四 條 會員應盡下列各項義務:
一、繳納本會各項費用。
二、參加本會各項工作及活動。
三、遵守本會章則、公約及決議。
四、會員未自動申請退會,且未按期繳納會費,於再申領會員證時應補繳積欠之會費。
第五章 守則
第 十五 條 會員應遵守下列守則:
一、不違反技師法之各項規定。
二、不違反本會章程及業務章則之各項規定。
三、不以減低酬金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與其他會員競爭業務。
四、不接受違反本會業務章則規定之委託。
五、不登載不實之廣告。
六、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各項規定。
第六章 組織及職權
第 十六 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,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。
第 十七 條 本會設理事會,置理事十五人及候補理事五人,設監事會,置監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一人,均由會員大會就全體會員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,以得票最多數者為當選,以次多數者依序候補。理事會應由理事以無記名連記法互選五人為常務理事,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設副理事長1-2人,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中提名,經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;監事會應由監事以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常務監事。
第 十八 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,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,理監事選舉依本會理監事選舉罷免辦法辦理。
第 十九 條 理監事如有出缺時,由候補理監事照選舉票數依序遞補之,並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。
第 二十 條 會員大會權責:
一、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二、選舉及罷免理事、監事。
三、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四、議決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五、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六、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七、清算之議決及清算人之選派。
八、決議本會之解散。
九、議決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前項第九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訂之。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各項決議,則須有出席會員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:
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一、召集會員大會。
二、執行會員大會決議案。
三、遵行政府法令及執行本章程所規定之各項任務。
四、主持一切會務之進行。
五、審定會員資格。
六、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、理事長之辭職。
七、聘免工作人員。
八、訂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九、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第二十四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:
一、執行會員大會及理事會議決議案。
二、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日常會務。
三、為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理監事聯席會議之當然主席。
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。因故未能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,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職權如下:
一、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。
二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三、稽核本會及各辦事處與聯絡處之財務收支及帳目報告。
四、建議理事會興革事項。
五、審核年度決算。
六、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。
七、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八、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第二十六條 常務監事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選一人代理之。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一、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二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三、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四、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第二十七條 為推行會務,本會得設置紀律、學術、法規、出版、鑑定、結構審查、福利、服務、公共關係及其他委員會,其組織及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為推行特定會務,本會得視需要成立專案小組,其組織及任務由理事會訂定之。
為集思廣益,促進會務發展並得聘請顧問,其聘任辦法由理事會定之。
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,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,其任免及管理辦法由會員大會或理事會訂定之。
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議分下列四種:
一、會員大會:每年召開一次,由理事會召集,於大會十五日前通知之;必要時經會員十分之二以上之要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,得召開臨時會員大會,並於會期前七日公告並通知會員,本會辦妥法人登記後,得經會員十分之一以上請求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二、理事會: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理事長召集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三、監事會: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由常務監事召開之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。
四、理監事聯席會議:必要時由理事長會同常務監事召集之,如常務監事認有必要時,亦得函請理事長召集之。
第 三十 條 理事會、監事會及理監事聯席會議需有理監事各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。其決議須有出席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。如遇票數相同時則由主席裁決。
第三十一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全權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惟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。理監事應親自出席理監事會,不得委託出席,因故不能出席時,應事先以書面請假,連續請假二次者以缺席一次論,如連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辭職,由後補者依序遞補。
第七章 經費
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一、入會費:每位會員新台幣壹仟元,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二、甲種常年會費:
1、定額會費:每位會員每年新台幣貳仟元,於每年元月十五日前或入會時一次繳納之。
2、不定額會費:即業務服務費,按會員承辦案件酬金計算,辦法另訂,經理監事會決議後實施。無收繳必要時得予停止,但停收或恢復收繳均應提請會員大會通過後實施。
三、乙種常年會費:本會會所籌建及維護或財產購置及捐款等,於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收入不足時,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收繳之。
四、事業費。
五、捐贈。
六、其他收入。
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,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第三十四條 本會收支帳項於每年年終結算時,由理事會編製必要之財務報表連同歲入歲出決算書,送經監事會稽核後,提交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。
第三十五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(決)算報告,於每年終了之前(後)二個月內,經理事會審查,提會員大會通過,並報主管機關核備,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,應先報主管機關,事後提報大會追認,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,並審核結果一份提報會員大會。
第八章 酬金標準
第三十六條 會員執行業務應依業務章則之規定受領酬金。業務章則另訂之。
第九章 福利金
第三十七條 新入會會員應繳納福利金,其金額於每年第一次理事會時議決之;其有關運用、保管及退還,依福利金籌集及申請辦法辦理之。
第十章 附則
第三十八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,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。未經會員大會通過,本會不得對外借款。
第三十九條 凡本會退會之會員,再申請入會時,如在退會前有欠繳費用者,應一併繳清。
第四十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本會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,報請桃園縣政府核備,修訂時亦同。